兰州胡松玉"涉黑"集团40被告被公诉
2007年06月29日16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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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案多罪名多
备受社会关注的胡松玉"涉黑"犯罪集团案,是被公安部、省公安厅列为督办的大案。此案侦破后,由于涉案成员之多、作案起数之多均为当年全省打黑除恶之最,故该案被称为" 2006年甘肃打黑除恶第一案"。据悉,此案在公安机关侦破阶段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,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,对其中的4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诉。这40名被告人被指控共同或分别作案达28起,涉嫌10项罪名: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;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;故意伤害罪;非法拘禁罪;抢劫罪;敲诈勒索罪;故意毁坏财物罪;非法持有枪支罪;组织淫秽表演罪;窝藏罪。
祸害七里河
2005年9月,兰州警方接到西站二手手机市场部分群众举报:一名李姓男子带领一伙人抢走他们的手机、现金等财物价值 4500余元,并扬言其是西站一带的"老大",警察也不怕。接报后,警方立即展开调查。在调查中警方发现这不是简单的团伙抢劫作案,于是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。
随着侦破工作的进一步深入,一个由刑满释放和社会无业人员组成、长期以来大肆进行抢劫、控制七里河地区娱乐场所、强收保护费、敲诈勒索等的"涉黑"犯罪集团逐渐浮出水面。随着该犯罪集团的"师爷"田春生(此案中第二被告人)和骨干成员李磊(此案中第六被告人)的落网,这起"涉黑"大案的罪恶黑幕逐渐被揭开。
据办案机关查明,胡松玉"涉黑"集团自 2004年结成犯罪团伙后,不断壮大团伙势力,至2005发展成为拥有众多成员(其中年龄最大43岁,最小13岁)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,他们借助团伙成员多、作案手段残忍的淫威称霸一方,以替人出气、讨债、收取保护费为名进行抢劫、敲诈勒索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从中牟利。期间,为了控制西站地区的娱乐行业,达到垄断经营、称王称霸的目的,团伙头目将经营3家啤酒城、休闲舞吧的柯敬武(此案中第三被告人)发展成组织成员,并指派其骨干成员名义上担任部门经理,实则充当打手,每月由柯付给他们数额不等的报酬,以提供经济支持。
该"涉黑"犯罪集团分工明确、组织严密、等级分明、行规严格,有违规者都要受到惩罚。他们规定不该知道的"事"不许打听;"办事"后要忘掉所办的"事";弟兄要听大哥的话;没有老大的许可不能随便"办事"等等。 2004年11月,该团伙受人之托带领手下十多人,对城关区张苏滩一馒头店进行打砸,事后有人将此事讲给别人听,其头目得知后,指派其他成员对其进行殴打,后勒令其交出违规费800元作为惩罚后方才作罢。
"老大"落网
化名"阿凡"的胡松玉,在案发前被称为"西站老大",生于1979年10月7日,江苏人。其曾因犯敲诈勒索罪,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,于 2003年9月刑满释放。 2006年12月初,当胡松玉得知其团伙骨干李磊、田春生落网的消息后,匆匆逃往成都藏匿。
同年12月17日,专案组获悉胡松玉在成都租房藏匿的消息后,连夜赶赴四川成都,并于18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,将胡松玉等人堵在了出租房内。两天后,归案的胡松玉被押解回兰州。
从2004年10月开始的近两年时间里,该"涉黑"犯罪集团共有组织地实施了各类刑事犯罪28起,涉及故意伤害、抢劫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非法拘禁、窝藏、组织淫秽表演等犯罪行为,并致伤多人,涉案价值达数十万元。破案后,警方缴获自制手枪、砍刀等大量作案工具,并追回赃款 2.2万元。
法律知识
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: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,它包括3个罪名---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;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;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。该罪名是指组织、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称霸一方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,构成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其他参加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来源:兰州晚报
| (责任编辑:杨菲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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